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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进入祖国大陆的具体法律问题

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货币资本;二是实物资本;三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以下本文将就三种不同出资方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简要介绍,供读者参酌:

一、 货币资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所投货币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台商用货币作为投资的资本,必须是自己所有。

2、开立外汇账户。依据《结汇、售汇、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可以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要依据《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汇款凭证或者投资意向书将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依据《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实体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当持注册或登记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和使用,境外投资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比价依据兑换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照缴款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3、验资与备案。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由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为了加强对投资者投资的监管,法律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要将企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将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 实物资本涉及的法律问题

1、投资者必须对所投实物拥有所有权。这个问题主要针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的,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是拥有处置权的实物。这就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实物不得存在任何担保物权,为此,投资者得出具其对该实物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2、以实物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B、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C、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另外,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或要求的实物,投资者才能将其作为资本投入中国境内。

3、作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都对外来投资者以实物出资时的价格确定的原则作了规定,其内容是:
A、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方评定,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B、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由投资者自己作价,但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C、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进口问题。投资者以实物投资涉及进口问题,该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进口许可证、关税和商检。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凡属于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投资者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投资者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它物料,免征关税。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以及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要的材料免征关税。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投资者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5、验证与审批。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有财产鉴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凭价值鉴定证书办理验证。

投资者以实物出资,要经国家审批机构批准。如果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投资者报送审批机构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构有权要求投资者限期改正。

三、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投资者必须对所投技术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依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为此,投资者得提交所有权的复制件和拥有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提交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有效状况的材料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此外,作为投资者投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其上不得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投资者在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其所提供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为投资企业所必需;B、能显著改善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D、设立外资企业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作价。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作价,与实物作价一样,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作价原则作了规定,其内容是:A、设立合营企业的,投资者要与中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B、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作价的根据和标准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4、验资与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都规定: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投资者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如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投资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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