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次陈江会今天在台北举行,预定签署两岸海关合作、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等两项协议。本次会议看似4年来两岸推动制度化协商的例行性工作,不过,由于两岸投保协议的沟通延宕,影响陈江会议程,凸显两岸制度化协商之“难”;而在协商过程中,两岸仍能秉持诚意求同化异,终于达成共识,对推动后续协商发展具重大意义。
第8次陈江会未演先轰动,最受关注的是两岸签署投保协议后,真能为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比较而言,过去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权益保障,仅能依赖大陆公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单方面提供保护措施;大陆台商如果遇到经贸纠纷或投资权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等情事,只能透过海基会函请海协会协助,转请大陆相关部门处理。两岸投保协议为双边协议,不同于过去,双方主管机关将依协议建立联系平台及相关协处机制,落实执行协议,对台商投资权益提供制度化保障。
以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为例,一般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不会有特别具体规定,最多仅在“最低标准待遇”中做原则性的规范;大陆与其他139个国家所签订的投保协定,也都没有。两岸投保协议对台商及所属员工、眷属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刑事案件,提供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属企业)的国民待遇;并会透过两岸已经签署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建立的“主管机关通报”机制进行通报。这些机制的建置,超出国际惯例,对台商在大陆的人身安全提供更大的保障。
争端解决机制之安排,是两岸投保协议受到关切的另一个重点。依投保协议建立的新机制,与现行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仲裁方式。过去,依《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台商若要选择仲裁方式处理投资人间(P2P)争端,只能选择由大陆的仲裁机构协处。新的机制明定,在合意的前提下,争端当事人双方可自主选择两岸(包括台湾、大陆、香港)的仲裁机构,以及双方合意的任何仲裁地点,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国际仲裁人士进行仲裁程序。
针对投资人与大陆当地政府(P2G)发生的争端,投保协议提出5种争端解决方式供选择,分别是经台商协会协助双方直接协商、透过海基海协两会请上一级政府单位出面协调、经由双方主管机关在投保协议建立平台协处、共同请公正的第三方调解,以及行政救济或司法诉讼等,较现行机制仅得依大陆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所突破。
综合而言,两岸投保协议签署后,双方主管机关将建立联系机制,协同处理权益保障事项,制度化的加持可提供台商更大保障,值得肯定。
有关24小时通知家属的机制,涉及国安等事由被排除,家属探视权、律师会见等基本权益事项也都没有明确处理,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保障的漏洞,未来应进一步协商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