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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解读(三)

  2018/1/11 17:01:49

 

十一、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有哪些新的方式?

《条例》第十六条从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专项授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上市、挂牌,以及发行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等方式,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

十二、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有何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通过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和专场招聘会的方式,帮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十三、在浙的台湾同胞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主要指哪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十四、对台湾同胞的社会保障有哪些利好?

目前,不少台湾同胞在我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为了给台湾同胞提供便利,切实解决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遇到的难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有利于加强台湾同胞的生活保障,让台湾同胞共享两岸发展的成果,解决台湾同胞的后顾之忧。

十五、台湾同胞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简洁、明了地规定台湾同胞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二)申请仲裁;(三)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多元化涉台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台湾同胞选择最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十六、为何对台湾同胞投诉处理答复期限进行修改?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便利台湾同胞维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进一步降低投诉门槛,并压缩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办的台湾同胞投诉事项的答复期限,从原《条例》的三十日缩短为“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十七、有关机关、部门将如何加强权益保障工作?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纠纷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识的台湾同胞协助调解。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方便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投诉。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等,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纠纷解决的便利性和台湾同胞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涉台纠纷解决的满意度。

十八、为何专门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和征收问题?

知识产权和不动产征收问题一直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大陆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全方位加强对台湾同胞产权保护力度。由于原《条例》并未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规定,新《条例》从政府和法院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作强调性规定,并明确按照所在地同等标准给予征收补偿,旨在表明我省的立场和决心,让台湾同胞在浙江投资吃下“定心丸”。

十九、《条例》对于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和处理作何规定?

《条例》第二十九条列举了6种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该条采取反向追责的表述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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