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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联络处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30 14:57:49

第一条目的任务。为进一步发挥协会沟通交流、桥梁纽带作用,更好服务会员,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杭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就协会下设区县(市)联络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性质。联络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联络处不另制定章程,不设账户,不设公章。
  第三条设立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当地会员实际情况,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在杭州市下辖各区县(市)设立联络处。
  第四条组织机构。联络处由主任委员、执行干事等若干人组成,会员人数较多的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当地会员协商推荐或协会会长会议提名推荐,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工作职责。联络处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在当地开展协调服务、活动组织、交流联络等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会员及台胞解决困难和问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三)推动当地会员及台胞的沟通联络和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交流联谊等活动;积极推荐当地台资企业加入协会。
  第六条工作机制。联络处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联络处每半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事项等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备和报告。主任委员受协会委托,为当地会员召集人,负责联络处工作计划安排和实施、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活动等。主任委员、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代表当地台企台商台胞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本规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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