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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商投诉、协调处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台商投诉、协调处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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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台发[2002]9号《关于台商投诉协调办法》、杭政办[1998]32号《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台商的投诉应向当地的外经局或台办部门投诉。

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受理投诉的范围。
1、台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与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而无法统一,或遇到重大困难企业无法解决时的投诉;
2、台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投资方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经协商又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投资者任何一方的投诉;
3、台资企业在提前终止合同或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时,与本市相关单位及工作有意见分歧,或企业投资者之间有重大分歧、或遇到困难时的投诉。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范围。
1、 超出投诉范围规定的投诉。
2、 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3、 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投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其投诉即告终止。
4、 台商与其委托人(代理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的投诉;
5、 匿名投诉。

三、投诉人向受诉部门投诉,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投诉书要求一事一诉。如涉及同一受诉部门投诉,可数事并诉。投诉书必须签署投诉人名称(或姓名),加盖公章或签字。
2、 如投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代表投诉。
3、 投诉方式可采用挂号邮寄,也可采用图文传真,有条件的可直接送达有关受诉部门。
4、 投诉书一式若干份,主送受诉部门2份。

四、台办收到投诉书后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诉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应将投诉书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如投诉属于处理范围,且材料附件齐全,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已予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不清楚之处,可要求投诉人限期补齐材料或当面咨询后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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